2006年11月1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搭便车出祸 好心人赔偿
李光明

  合肥首例“好意同乘”案近日有了一审判决,驾驶员虽然免除了赔偿责任,但其单位须向搭车人补偿费用。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车辆所属单位,上海铁路局合肥站补偿搭车人王某1万余元。
  2005年11月9日晚8时许,合肥火车站职工束平驾驶本单位交通车接送单位员工,在行至合肥市某小区附近停靠时,遇见并非合肥站职工的王某,王某为搭顺风车,遂上了车。束平觉得王某系单位职工家属,故未反对其乘车。行车途中,因束平紧急刹车,致使王某在车内摔倒,后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区粉碎性骨折。为此,王某共发生医疗费4.2万余元,除去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王某起诉合肥站和束平合计赔偿3.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的起因缘于“好意同乘”,虽然王某在乘车过程中未支付任何费用,但是驾驶员束平驾车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在行为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合肥站承担。王某作为无权乘车的搭乘者,也应当承担自愿同乘期间的相应风险,因此应酌情限制合肥站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好心让人搭顺风车,却因搭车人在车内摔倒,被告上法庭,并赔偿费用,这让很多人不解。该案一审宣判后,引起热议。虽有人赞成对搭车人受伤应给予适当补偿,但更多人认为,做好事还要搭上赔钱,会让人们在做好事的同时有后顾之忧。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近年类似“好意同乘”做好事反吃官司赔钱的事情时有发生,社会在鼓励大家勇于做好事的同时,还缺少一种类似于“见义勇为基金”的保障机制,应建立制度来保障做好事的人。
  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波说,对于好意同乘者,各国立法多规定减免车辆保有人的赔偿责任,学说也多采肯定主张。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承认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要旨,既是对受害人所受伤害的保护,也是对汽车保有人对同乘者责任的限制。首先,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其次,既然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是“顺风”而已,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与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就是平衡好意同乘者和机动车一方的利益冲突,确定适当的赔偿规则。
  但他也认为,可以用制度来保障人们做好事,从提倡人们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来讲,对于无偿的“好意同乘”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经费对伤者进行适当补偿安慰,即可以避免乐于助人反遭赔偿的尴尬。